國家新研究船船隊貴重儀器及資料庫使用中心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海洋學門補助計畫)
研究船航次變更申請程序方案
航次變更態樣審查方式計畫主管機關申請期限
海委會審酌並副知各部會各部會書面審查 召開跨部會會議
1.航期變更,航程不變。
原航次出發日2週前,倘因天氣或船況等不可抗力困素最遲應於出發日3天前
2.航程變更
2- 1 原航次之站點不變,航程順序變更。
原航次出發日2週前,倘因天氣或船況等不可抗力困素最遲應於出發日3天前
2- 2 減少原航次站點。

  2- 3 航 次站點增加, 但 增加之 站點位於 原 航 程路 線 上 或非位 於 敏 感海域。



 
原 航 次 出 發 日 2 週 前
( 海委 會至少 需 5 工作 日 )

原航次出發 日 2 週 前
( 海委會至少 需 5 工作日 )
2- 4 航 次 站點增加,增加之站點偏離原航程路線,且位於敏感海域。
原航次出 發 日 3 週前
( 海委會至少 需 10 工作 日 )
2- 5 航 次站點增加,且增加之站點數超過原航 次總 站點數之 50%並 位於敏感海域。
原航次出發 日 4 週 前
( 海委 會 至少 需 15 工作 日)
備註:  1. 本研究船航次變更申請機制為原則性之規範,海委會得視當時海域情勢調整審查方式。
2. 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航次變更可免備文以電子郵件通知海委會,計畫主管機關例如:科技計畫-科 技 部 。